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磊格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久城申吉田 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
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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