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7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王賓崑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