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7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王賓崑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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