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成津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賴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974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