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林根旺 上列原告具狀提起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若干。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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