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郭朱許
楊佳紋 被告 王雅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地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文字業按起訴狀意旨修正)。上開聲明之請求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而本件乃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據,惟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
(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二)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總面積為160.0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18.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68平方公尺+(共有建物面積1,91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10000)≒160.02平方公尺】,而審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載與系爭不動產屬同棟大樓於原告起訴前一年內(即民國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之交易紀錄共有3筆,平均單價為14萬2,200元,依此標準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2,275萬4,844元【計算式:160.02平方公尺×14萬2,200元=2,275萬4,844元】。
(三)兩相比較,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應以較低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彰雅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31910000分之180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430000分之5403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98910000分之180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30000分之540建物標示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建築式樣房屋層數、主要建築材料及主要用途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移轉原因及登記日期(民國)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576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8層樓、住家用6層樓:118.88總面積:118.88陽臺:6.68全部楊佳紋配偶贈與107年6月11日共有部分:興安段二小段1569建號,1,91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0附表二:系爭不動產上他項權利部登記內容⒈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⒉字號:文山字第89340號⒊登記日期:民國96年3月23日⒋權利人:王雅玲⒌債權額比例:全部⒍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⒎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112年9月24日止⒏清償日期:民國112年9月24日⒐利息(率):無⒑遲延利息(率):無⒒違約金:無⒓權利標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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