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1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蔡金順 債務人 王春美 債務人 宋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春美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王春美、宋文禮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四)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春美、宋文禮。嗣債務人王春美、宋文禮於民國(下同)94年9月30日為擔任第三人永騰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並由債務人王春美、宋文禮與第三人永騰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面額1,300,000元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收執,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自發票日起按月繳納本息。惟上開借款迄今仍未獲全部清償,尚欠本金722,8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在債務人王春美、宋文禮未清償上開連帶保證債務前,聲請人得主張行使本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雖債務人王春美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金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蔡金順、債務人王春美於民國110年1月4日具狀陳報:本件於86年7月16日約定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所特定之借款1,200,000元業已清償,永騰企業有限公司於94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由王春美、宋文禮為保證人之1,300,000元貸款並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非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應駁回聲請人等語。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區│後壠子││252-35│2,920│10000分之9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297│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二層:76.69│陽台:7.10│全部││││子段252-3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6.69│││││├───────┤5層│││││││臺中市西區模範││││││││街24巷11號2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