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嘉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瓊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一○八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被告姓名「 陳琼惠 」,均應更正為「陳瓊惠」,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除被告姓名欄、…,其餘」等字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陳瓊惠未曾變更姓名為「陳琼惠」,此有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參,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認被告陳瓊惠已更名為「陳琼惠」,因而誤載其姓名為「陳琼惠」,並在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贅載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陳瓊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琼惠」等節,顯有錯誤,惟並未影響被告之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