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芬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陳芬芳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臺幣)│││├──┼────┼───────┼──────┼─────┼──────────┤│001│臺灣土地│107年1月30日│83萬5,262元│PQ0000000│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銀行嘉興│││號│嘉興分行│││分行││││受款人: 李文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