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葉賴蓮
葉俊毅 葉千楨 葉千綺 葉千瑜 葉千翡 被告 陳俊毅 被告陳俊毅之僱用人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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