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5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王瀚緯
被   告  陳美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692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1
日起至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0計算之利
息,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150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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