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3日以雲警港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
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案件,經聲請機關
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被處罰人仍拒不繳納
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雲林縣警察
局北港分局加強整理交通市容勸導單及現場照片2張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日之比例,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易處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