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28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第貳項一、㈠第一
、三、五、十行關於「 江李如璧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李如
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已故共有人江李如壁,本院前開判決
誤載為「江李如璧」,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