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3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劉 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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