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蔣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