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R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十二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里○○路五五號(現於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於同年八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四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仍不知戒絕,又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下午某時,在台中市○○路其友人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點火吸食蒸發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六月八日二十時四十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段三二三號前為警查獲,並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二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中。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而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二十時四十分許經採尿送驗定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於同年八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四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本件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二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二一號裁定各一份附卷可考,是被告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保護管束期滿,由檢察官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甚為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捷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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