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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