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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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債務人 楊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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