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80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成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因先前資金困難,且由於工作之故,一時疏忽而未與本案被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和解,故希望能主動與車主聯繫並和解,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案被告許建成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業經兩個司法機關通緝而未到案,已有逃亡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被告於先前雖經通緝到案而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然考量被告就涉案情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綦詳,核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大致相符,且本案所生法益侵害非鉅、被告自承現有固定住所,以及使被告便於主動尋求告訴人和解等因素,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惟為擔保被告日後確能依期到案,接受本案審理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爰准於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