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944號、99年度緩字第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冠霖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2421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確定,100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詳99年保管字第522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冠霖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2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11月25日確定,至
100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詳99年度保管字第5222號扣押物清單),係屬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光碟,且為被告陳冠霖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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