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谷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