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霆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101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310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01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之記載,贅繕一「毒」字,顯係「101年度偵字第3104號」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周裕暐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