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道潔 相對人 張炳榮 關係人 張道明
陳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中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炳榮之監護人為「張道潔」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道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