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強制性交│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年6月(本院98年度││之刑│││易字第705號判決)│├──────┼─────────────┼─────────────┼─────────────┤│犯罪日期│97年11月6日│97年4月10日│97年4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偵字第4870號│97年度偵字第3212號│98年度偵字第112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訴字第10號│98年基簡字第459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2月25日│98年4月23日│98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訴字第10號│98年基簡字第459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判決├──┼─────────────┼─────────────┼─────────────┤││確││││││定│98年3月30日│98年5月25日│99年2月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5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4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8年度易字第705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偵字第1122號│98年度偵字第1122號│98年度偵字第112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判決├──┼─────────────┼─────────────┼─────────────┤││確││││││定│99年2月6日│99年2月6日│99年2月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8年度易字第705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4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偵字第1122號│98年度偵字第112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易字第705號│98年度易字第705號││││號│││││判決├──┼─────────────┼─────────────┼─────────────┤││確││││││定│99年2月6日│99年2月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