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被告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
李建賢 被告甲○○
戊○○右列被告因恐嚇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乙○○、甲○○、戊○○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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