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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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並未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是以判決關於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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