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何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2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
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且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繳納,若未繳清或遲誤繳款期限,則應給付原
告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103年
4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提出YOUBE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款
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