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