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聲請協商所提出及雙方溝通之全部文件影本」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1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亭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蔡許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