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9號聲請人乙0000000
之9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