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忠展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忠展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補充「何忠展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51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7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恐嚇」,其恐嚇之手段及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何忠展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有前開罪刑執行完畢紀錄,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被告前後犯案之情節,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工資款項糾紛,竟出言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秩序,增加社會暴戾之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於警詢時表示告訴人已接受被告以簡訊傳送之道歉,不想再提告等語(見他字卷第14、15頁背面),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用以傳送上開恐嚇訊息之門號行動電話,主要係供被告日常生活聯絡使用,乃偶之用以觸犯本件罪行,並非違禁物,亦未扣案,故不為沒收之宣告。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452號被告何忠展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忠展與 洪仕良 因工資款項發生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9年9月14日17時許起,至翌(15)日11時58分許止,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傳送簡訊與洪仕良,向洪仕良恫稱「你如果要叫警察你盡快,我的哥是主任檢察官,看你要黑道還是白道我都陪你,我感覺你的腳有冤親債主,可能腳快斷了」、「有哪個不怕死的要挺不良,也要一起死」、「你不用再打電話來了,你今天要不要匯來,看你的良心,如果你沒良心,你如果出門被車撞斷2條腿,不關我的事」、「如果你要選擇用黑道來幫你處理,我可和你說我老婆 嘉義 的親妹妹的老公 絆牛頭嘉義民雄 最有勢力的人,嘉義 鴻斌 和嘉義東石黑道教父 林水樹 都是我們自己人…」、「在台南我有1個 洪門 大哥,和有1個我最好的兄弟,身邊隨時可叫50個兄弟」、「你不用匯了我九星龍保證你的雙腿一定會斷掉,準備坐輪椅」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洪仕良,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洪仕良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仕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何忠展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仕良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傳送與告訴人之簡訊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以手機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動機無異,因犯罪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而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檢察官紀芊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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