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債權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債務人 洪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3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4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5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6新臺幣352元洪文達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7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8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9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10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11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12新臺幣4,048元洪文達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