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18日│96年12月25日│97年2月1日│97年1月2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查││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案││第6399號│第450號│5978號│第3652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審││1195號│1675號│2851號│2098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日│97年5月26日│97年4月23日│97年6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定││1195號│1675號│2851號│209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6月19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8日│├─┴────┼──────┴──────┴──────┴──────┤│附註││└──────┴───────────────────────────┘┌──────┬──────┬──────┬──────┬──────┐│編號│5│6│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月28日│97年2月2日│97年2月2日│││││為警採尿前回│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溯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查││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案││第3652號│第3104號│第3104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審││2098號│1888號│1888號│││├────┼──────┼──────┼──────┼──────┤││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定││2098號│1888號│188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8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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