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因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準│有二││台│4│台││││││││強│期年││中│6│中│8│││││7││盜│徒八│2│地│偵8│地│訴6│7│同│上│8│執6│││刑月││檢│3│院│0│││││7│││││署│││1│││││7│├──┼──┼────┼──┼─────┼─┼───┼────┼─┼───┼────┼────┤│施毒│有十││台││台││││││││用品│期月││中│毒3│中│6│││││9││一│徒│1│地│0│地│訴8│7│同│上│8│執1││級│刑││檢│偵3│院│9│││││2│││││署││││││││7│├──┼──┼────┼──┼─────┼─┼───┼────┼─┼───┼────┼────┤││有五││台│85│台│6│││││││竊│期月││中│83│中│上2│││││1│││徒│6│地│偵08│高│5││同│上││執5││盜│刑││檢│01│分│易1│││││1│││││署│11│院│││││││└──┴──┴────┴──┴─────┴─┴───┴────┴─┴───┴────┴────┘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K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