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楓 即 陳開山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因102年度訴字第3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58,1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