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