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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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3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淑燕│自民國10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7,560元││月5日起│││├──┼──────┼─────┼───────┼──────┼───────┤│002│新臺幣│張淑燕│自民國10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82元││月5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