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嘉義花園勞工住宅社區管理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仙榮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相對人101年度公路罰執字第00
000號行政執行案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恐執行程序查
封之財產一旦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故聲請准裁定於第
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該行政執行案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
則上不停止執行,除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惟如
上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則不具停止強制執
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
嘉簡字第917號受理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以原
告之訴顯無理由而駁回。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已不具停止強制執行之原因,其聲請意旨,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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