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成吉工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成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成吉公司)經全體股東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同意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聲請人於是日同意就任,且經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准許在案,爰向鈞院呈報就任為成吉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發函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⑵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⑶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⑷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三、上開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仍未補正,其呈報就任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