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知民
訴訟代理人 陳滿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段○○○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