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鴻 即陳
志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