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浚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浚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浚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陸浚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陸浚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共4罪)│├────────┼────────┼────────┼────────┤│犯罪日期│103年5至6月間、│103年9月1日至15│103年7至8月間、│││103年11至12月間│日間某日(聲請書│103年9至10月間、│││、103年7至8月間│附表誤載為103年9│103年5至6月間、│││、103年9至10月間│月至10月)│103年11至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48號│偵字第948號│偵字第9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50│109年度訴字第350│109年度訴字第35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50│109年度訴字第350│109年度訴字第35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20號│執字第8920號│執字第8920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至15│103年9至10月間、││││日間某日(聲請書│103年11月間、││││附表誤載為103年5│103年6月間某日、││││至10月)│103年8月間、│││││103年9月間某日、│││││103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48號│偵字第346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50│108年度訴字第1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50│108年度訴字第13│││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20號│執字第9021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編號5已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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