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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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