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① 倪宗汶
倪椿成葉識忠葉棟樑黃建榮 ⑥黃 李嬌蓮陳佳慧黃新瑋黃家橙黃彥祐黃浚豐黃宥家黃習黃浚洧黃裕勝黃沛琦黃意雯黃美月黃子玲
葉萬得葉峻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葉淑女陳美芳陳燕堂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之0
陳銘鴻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之0
葉文良葉文結葉玉靜黃財榮黃添富黃添助黃秀鳯葉美麗
葉宜瑩葉美足葉王彩雲葉叡璋葉權輝葉寶貴葉歡霈
黃葉月里曾坤茂柯玫伶柯政豪柯厚任柯柏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㊼ 柯姵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㊽ 柯凱庭柯貞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㊿ 柯美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柯文永柯文聖 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
號柯騰瀠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
號 葉水福 段 葉朝槿葉滿里謝錫明謝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許 謝瑞姬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黃婉甄黃盈蓁陳木村陳葉素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共有人陳葉素珠於110年9月20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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