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① 倪宗汶
② 倪椿成 ③ 葉識忠 ④ 葉棟樑 ⑤ 黃建榮 ⑥黃 李嬌蓮 ⑦ 陳佳慧 ⑧ 黃新瑋 ⑨ 黃家橙 ⑩ 黃彥祐 ⑪ 黃浚豐 ⑫ 黃宥家 ⑬ 黃習 ⑭ 黃浚洧 ⑮ 黃裕勝 ⑯ 黃沛琦 ⑰ 黃意雯 ⑱ 黃美月 ⑲ 黃子玲
⑳ 葉萬得 ㉑ 葉峻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㉒ 葉淑女 ㉓ 陳美芳 ㉔ 陳燕堂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之0
㉕ 陳銘鴻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之0
㉖ 葉文良 ㉗ 葉文結 ㉘ 葉玉靜 ㉙ 黃財榮 ㉚ 黃添富 ㉛ 黃添助 ㉜ 黃秀鳯 ㉝ 葉美麗
㉞ 葉宜瑩 ㉟ 葉美足 ㊱ 葉王彩雲 ㊲ 葉叡璋 ㊳ 葉權輝 ㊴ 葉寶貴 ㊵ 葉歡霈
㊶ 黃葉月里 ㊷ 曾坤茂 ㊸ 柯玫伶 ㊹ 柯政豪 ㊺ 柯厚任 ㊻ 柯柏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㊼ 柯姵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㊽ 柯凱庭 ㊾ 柯貞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㊿ 柯美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柯文永 柯文聖 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
號柯騰瀠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
號 葉水福 段 葉朝槿 葉滿里 謝錫明 ( 謝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許 謝瑞姬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 黃婉甄 黃盈蓁 陳木村 ( 陳葉素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共有人陳葉素珠於110年9月20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