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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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被告① 倪宗汶
倪椿成
葉識忠
葉棟樑
黃建榮
⑥黃 李嬌蓮
陳佳慧
黃新瑋
黃家橙
黃彥祐
黃浚豐
黃宥家
黃習
黃浚洧
黃裕勝
黃沛琦
黃意雯
黃美月
黃子玲
葉萬得葉峻綱
葉淑女陳美芳陳燕堂
陳銘鴻
葉文良葉文結葉玉靜黃財榮黃添富黃添助黃秀鳯葉美麗
葉宜瑩葉美足葉王彩雲葉叡璋葉權輝葉寶貴葉歡霈黃葉月里曾坤茂柯玫伶柯政豪柯厚任柯柏瑋
柯姵如
柯凱庭柯貞羽柯美如
柯文永
柯文聖
柯騰瀠
葉水福
段葉朝槿
葉滿里
謝錫明 (謝 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許 謝瑞姬謝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 (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
黃婉甄
黃盈蓁
陳木村陳葉素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 (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 塗倪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塗」;另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有關「 塗宗汶 」、「 塗椿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宗汶」、「倪椿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原判決內容及附圖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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