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15號抗告人 閻俊傑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就本件聲報清算終結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54條、第5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前以大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祈公司)仍有尚待核定之應核案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核定中,稅款並未繳清為由,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清算完結之聲請。惟抗告人嗣於108年6月13日提起抗告,並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8年4月3日製發之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主張依前述通知書記載,大祈公司已無欠繳之稅款,清算事務確已終結。而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查之結果,大祈公司現已無滯欠稅款及罰款,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8年7月10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080545897號附卷可憑。故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