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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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易字第30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雖被告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在案,而未一併提起公訴,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不以刑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是被告乙○○既與被告甲○○、丙○○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丁○○自得對被告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劉邦繡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