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7年度偵字第215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毛重零點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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