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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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八號、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二四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 王菲包 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訂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確定,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又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仿冒LOUI
SVUITTON王菲包一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奇摩拍賣網頁資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