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君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旗津區中洲里中洲巷50號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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