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遭羈押,惟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案情,且有正當職業,並無逃亡之虞,況且本案並無其他共犯在逃,並無勾串證人之虞,甚且被告之母親年邁,尚須被告服侍在側,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6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必要,准予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然被告並未辦理交保手續而遭羈押在案。從而,本院認應再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2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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